昆明分院机关综合管理条例

综合办公室 2015-04-2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科学院昆明分院(以下简称昆明分院)的制度建设,认真履行昆明分院的基本职能,依据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院章程》,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昆明分院是中国科学院(以下简称中科院)机关的派出机构,为事业法人,协助中科院管理所在地区研究机构。主要职能包括:在院党组和地方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属地化原则,领导所在地区院属单位党的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助中科院做好所在地区院属单位的领导班子建设;积极开展院地科技合作,加强与地方政府、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的协调与联系,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承担中科院赋予的其它公共事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领导体制和组织 

  第三条 昆明分院设院长、副院长,由中科院任免;设院长助理2-3人,由昆明分院任免。 

  第四条 昆明分院实行院长负责制。昆明分院院长是昆明分院法定代表人,主持分院全面工作,并对中科院负责。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并对院长负责。 

  第五条 昆明分院实行院长办公会议制度。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副院长组成,可视会议内容扩大至院长助理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和主持,院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与会时,由院长指定的副院长召集和主持。院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第六条 昆明分院设党组,党组成员由中科院党组任命。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参加,根据议题可扩大到相关部门党员负责人参加。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书记因特殊原因不能与会时,由党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七条 在省直机关工委的指导下,做好中科院驻昆单位的基层党建、工青妇和统战等工作。

 

  第三章 院地科技合作与科技管理 

  第八条 昆明分院设院地科技合作工作委员会,由分管院领导任主任,各研究所主管科技工作的领导任委员。 

  第九条 昆明分院院地科技合作及科技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紧密结合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配合中科院机关研究制定中科院与云南省和贵州省的科技合作战略。 

  (二)协调中科院各研究单元与云贵两省相关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合作,共建各类科技创新、转移转化平台。 

  (三)组织各研究所参加中科院主办的各项重大科技交流活动。 

  (四)组织各研究所积极申报、承担国家和地方各类科技计划任务。 

  (五)协调区域内院地科技合作专项计划的组织实施、推进高新技术成果的转移转化、完成院地合作绩效统计等院地合作管理工作。 

  (六)协助研究所做好科技成果登记、科学技术奖申报和外事管理等工作。 

  (八)充分发挥国家思想库的作用,为区域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提供科学决策咨询。 

 

  第四章  人力资源管理 

  第十条 昆明分院机关实行岗位聘用与流动人员相结合的用人制度,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人才,择优录用,实行全员合同管理。 

  (一)分院机关一般只设置管理岗位。管理岗位分为领导岗位和综合管理岗位,主要执行职员系列,对兼有专业技术职责需求的岗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执行专业技术系列。 

  (二)领导岗位设处长、副处长。 

  (三)综合管理岗位设高级业务主管(四、五级职员)、业务主管(六、七级职员)和业务助理岗位(八、九级职员)。 

  (四)执行专业技术系列的岗位,设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岗位。 

  (五)流动人员(项目聘用人员)不设置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和高级业务主管岗位。 

  第十一条 昆明分院的岗位结构和任职条件,按《中国科学院机关岗位配置与岗位聘用管理办法》(科发人字201395号)和《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人教字20128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昆明分院的人员聘用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招聘。聘用委员会对竞聘人员进行考核评审,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聘用。 

  第十三条 昆明分院实行职工年度考核制度。 

  第十四条 依据中科院的有关规定实行相应的薪酬制度。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中科院和地方规定做好离退休工作。

 

  第五章  资产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昆明分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处负责制定分院机关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昆明分院机关购置、处置固定资产由部门提出申请,经条件保障与财务处审核后报分院领导审批、办理。 

  第十八条 对配备由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实行领用交还制度。 

  第十九条 昆明分院向参股公司派驻董事、监事,负责维护分院的权益。 

  第二十条 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各项经费支出需在预算范围内按审批权限合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 昆明分院机关工作人员出差,按照《昆明分院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其他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依据《中国科学院公文处理标准》、《中国科学院档案管理工作标准》、《中国科学院安全管理工作标准》和《中国科学院信息宣传工作标准》等,制定昆明分院相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信访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安全、保卫、保密工作列入各部门年度考核,实行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五条 网络中心依据《昆明分院计算机网络与信息管理办法》负责计算机网络管理。

 

  第七章 附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解释权和修改权属院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执行。